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5]124号 2005-12-3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汇缴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做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和完善汇算清缴工作的必要性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检验。近年来,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得到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有效地加强了管理,增加了企业所得税收入,但从目前看,仍存在汇缴主体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汇缴质量不高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汇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原汇缴方法进行了调整,带来了企业所得税管理方方面面的较大改革。加强和完善汇算清缴工作,是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我省地税系统深入开展管理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强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新的《汇缴办法》,切实加强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促进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的基本内容 按照总局《汇缴办法》的规定,这次汇算清缴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已取得的汇缴改革成果基础上,将实施的主体进一步由以往的税务机关转移到纳税人,完善纳税人自核自缴制度,规范汇缴工作流程,明确征纳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一)调整和变化的主要内容。根据我省现有汇缴改革的进程,今年新的变化:一是延长年度申报时间。将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期限合二为一,延长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间至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二是强化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三是规范汇缴程序。取消汇缴期内的汇缴检查,加强汇缴期后对企业申报纳税的检查,提高汇缴质量;四是体现管理与优化服务并行。将纳税评估引入汇算清缴。 (二)规范汇缴基本流程。根据汇算清缴征纳双方的责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流程分为:税务机关组织部署、开展税法宣传和辅导、纳税人领取表证单书和办理涉税审核审批事项、纳税人自行计算和调整自核自缴、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清算税款、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和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办理税款多退少补手续、税务机关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和统计、分析、总结上报本地区汇算清缴工作情况。 三、工作要求 按照总局“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组织领导是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关键。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地税部门的一项整体性工作,不仅是企业所得税全年征收管理成果的反映,而且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等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应缴地方税收的进一步核实和确认,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地方税收征管质量的高低。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正确认识汇缴改革的意义,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总局汇算清缴改革的各项要求,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征管、税政、稽查以及纳税服务等各方面力量,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培训和辅导,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提高征纳双方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是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的基石。对内要强化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主要培训新的汇算清缴办法、工作程序、所得税政策、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历年汇缴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内容,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对外要继续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采取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更具有针对性和专业化的纳税服务,尤其是汇缴改革的内容、汇缴程序、税务审批事项、所得税政策等方面的新规定,一定要宣传、辅导到纳税人,帮助纳税人不断提高办税能力。 (三)加强管理,提高申报质量。加强对企业申报环节的管理,是确保汇算清缴数据准确性的关键。为此,一是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填报的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申报表项目之间逻辑关系和纳税调整、纳税人自行处理等事项,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二是严格审查企业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等审批项目。要规范和完善涉及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申请需报送的各类资料,严格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资料是否齐全,要建立、健全相关台账,为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阶段相关资料的应用打好基础。三是严格后续管理事项跟踪管理。要严格按规定审查企业后续管理事项附报的相关资料,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数据做好分析和比对,提高数据质量。四是规范延期申报的管理,对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依法严格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督促纳税人在批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四)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加强所得税税源管理。纳税评估是加强所得税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汇缴期内,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做好汇算清缴与纳税评估的结合工作,组织开展对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的评估,发现和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纳税人自行申报质量的提高。在汇缴期内对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的评估范围由税管部门确定,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五)强化所得税检查,促进汇缴质量的提高。汇缴期结束后,各级地税部门要统一组织对企业年度所得税的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由税政部门统一组织、确定检查重点和范围,征管和稽查部门具体实施。2005年度检查重点:一是重点税源企业;二是减免税、改组改制和有关联交易等偷漏税机率较大的纳税人;三是汇缴期内纳税评估疑点较多的纳税人。检查内容主要是对企业收入总额、税前扣除项目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对发生的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费用扣除项目未作调整或不准确的,检查中要认真审核,加大调整力度,提高检查质量,促进纳税人汇算清缴真实性、准确性的提高。 (六)认真做好汇缴总结,推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2005年是新的汇算清缴办法运行的第一年,各地要认真做好汇缴总结工作。一是总结好汇缴改革后的操作经验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典型的、行之有效的以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汇缴方法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以提高整体汇算清缴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二是要提高汇缴数据的质量,开展多角度的数据分析,积累所得税管理基础信息,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决策参数,为加强税源税基管理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三是汇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按总局和省局统一要求,形成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应在每年6月30日以前将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和汇缴报告、11月30日以前将汇缴检查情况总结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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