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计[2006]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1-1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将有关税款缴纳、退库、更正等票证使用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计[2006]10号                2006-01-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在京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管理部、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将有关税款缴纳、退库、更正等票证使用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电子缴款书”的使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子缴款书由税务机关生成,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与纸质缴款书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缴款书主要供参加本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的税务、国库和银行使用,是各部门办理电子缴税、缴库、对账、销号业务的依据。

  二、《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的使用

  为方便纳税人在银行柜台缴税后能够电子缴库,明确收缴双方的责任,决定启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作为纳税人及银行柜台人员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电子缴款书信息和办理缴税转账划款手续的依据;或者作为联网银行为纳税人录入缴款信息并办理缴税转账手续的依据。纳税人应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电子缴库专用缴库书》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纳税人直接到银行柜台缴纳税款并电子缴库的,应自行打印或手工填写《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负责打印《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

  三、《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使用

  (一) 纳税人缴款成功后,由国库经收处负责向纳税人打印、提供《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中“缴款书交易流水号”项应打印《国库信息处理系统接口规范》中的“委托日期+交易流水号”(下同),每张票“税(费)种名称”项最多打印八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收讫章方为有效。

  (二)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付电子缴税业务时,应在《退税申请书》中填写原《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中的“缴款书交易流水号”,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提供原《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复印件;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业务时,必须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中标注原《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中的“缴款书交易流水号”,税务机关可不向国库提供原《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复印件;国库经核对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注退库日期、退库金额。

  (三) 税务机关办理更正业务时,必须在更正通知书中标注原《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中的“缴款书交易流水号”,税务机关可不向国库提供原《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复印件;国库核对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注更正日期、更正金额。

  四、完税凭证的使用

  (一) 实行税务、国库、银行计算机联网电子缴税的纳税人在缴纳地方税(费)款成功后,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以下简称“电子转账完税证”)作为完税凭证,此凭证不作为会计核算凭证,纳税人应以《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会计核算凭证。电子转账完税证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并在“税务机关(盖章)”栏内套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二) 纳税人通过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如需开具完税凭证的,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持盖有银行收(转)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第二联复印件,由经办人签署“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

  (1)纳税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纳税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盖有银行收(转)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第二联复印件,并由纳税人或经办人签署“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签名。

  (3)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相关材料后,根据地税计算机系统中的已入库电子缴款书开具纸质电子转账完税证。

  (4)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应为A4纸,并作为开具完税凭证的资料归入6200子类档案备查。

  (三) 电子转账完税证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1998]3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开具虚假电子转账完税证的税务机关及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已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地区的税务机关、银行、纳税人,应逐步使用联网模式处理有关业务。未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地区的税务机关、银行和纳税人,仍按原规定使用办理有关业务。

  契税征收仍使用《专用税收缴款书》,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1.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附件1:

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xxxx)京地电库NO:0000000

年 月 日

□已申报申报序号:□未申报

□ 已申报申报序号:□ 未申报
付款人计算机代码   征收机关代码  
付款人名称   征收机关名称  
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收款国库名称  
付款人账户   国库清算行行号  
纳税项目代码 课税数量 计税金额 实缴税额
金额合计(大写):金额合计(小写):
付款人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章)
银行
记账员盖章
备注

  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1、本缴款书为纳税人在开通横向联网电子缴库业务的银行柜台办理电子缴库业务的支付凭证。

  2、本缴款书一式一联,可一票填写多税,“打印”、“手写”均可。

  3、“付款人的名称”应与税务系统中“企业名称”相一致,并与税务系统“计算机代码”相对应。

  4、纳税人使用现金缴款时,付款人签章不作为给开户银行转账支付授权。

  5、纳税项目代码按税种税目代码填写。已有申报的按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打印”或“填写”;未申报的按税种税目填写。

  6、有电子申报信息的纳税人,应在“已申报”处划“√”,在申报序号处填写自税务电子申报系统中取得的外部申报序号。

  7、无电子申报信息的纳税人,应在“未申报”处划“√”。

  8、“收款国库名称”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9、“征收机关名称”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征收机关代码”代码为21100000000。

  10、国库清算行号为011100000003。

  11、本缴款书尺寸大小为16K,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套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专用章”,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xxxx)京地电转NO:0000000

填发日期:年 月 日

税务登记代码 征收机关  
纳税人名称 收款银行  
税(费)种 税款所属期 实缴金额
     
金额合计 (大写)
税务机关
(盖章)
收款银行
(盖章)
经手人
(盖章)
备注

  电脑打印手工无效

  说明:

  1.本凭证适用于纳税人缴纳的各种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和罚款,为纳税人的完税凭证,不作为纳税人缴纳税(费)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2.本凭证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3.本凭证由税务机关填开,“征收机关”栏必须填写区县级分局税务机关全称。

  4.本凭证尺寸:15*21mm。

  5.备注栏中打印对应的“缴款书交易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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