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税函[2018]190号 2018-9-4 税屋提示——依据琼税函[202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切实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拟定试点企业,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批准后,由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牵头,协调纳服、征科、税源管理和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为试点企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三、及时反馈。各单位应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并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如试点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人:于健,联系电话:66504329。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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