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2015-11-19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及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省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省局稽查局查处的涉税金额(不包含滞纳金、罚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查处的涉税金额(不包含滞纳金、罚款)达到下列数额的行政处罚案件:郑州、洛阳、郑州新区地税局1000万元;开封、平顶山、安阳、濮阳、新乡、焦作、许昌、三门峡、周口、驻马店、南阳、信阳、商丘市局800万元;鹤壁、漯河、济源、巩义、永城市局500万元;其他省直管县(市)局300万元。 三、各县(市)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所属稽查局查处的涉税金额(不包含滞纳金、罚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158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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