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1]54号 2001-06-29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各项减免税、费、基金的管理,规范各类减免项目的申请、审批行为,省局研究制定了《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交将现行减免税、费、基金项目汇编成册,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各项税、费、基金的减、免(以下简称减免项目)审批行为,充分体现公平、公开、高效的管理原则,确保各项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发挥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各税种、费、基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费、基金,是指统一由我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税、费、基金。 第二条 凡依据税、费、基金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项目的申请、审批等行为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免决定无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 对于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须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减免。 第四条 减免行为审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项目享有权限不同,减免项目的审查批准行为可分为审批类、审核类、核准类和备案类; 地方税务机关相应实行审批制、审核制、核准制、备案制管理。 审批,是指根据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的一定条件,有权的地方税务局结合当地有关情况,对申请人的减免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行为。 审核,审批的前置行为,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的减免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报审批机关的行为。 核准,是指有权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事先确定的一定条件,对申请人的减免申请进行核实后,只要符合减免条件,就应当允许申请人实施减免的行为。 备案,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的条件,要求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报告减免事项的情况及相关材料的行为。 第六条 省和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依照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对相应减免项目的申请行使审批权或审核权。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对相应减免项目的实施行使核准权或备案权。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对减免申请的审核原则上实行初审和复审制度。征管局或税务所对受理的申请行使初审权;各级主管地方税务局对上报的申请行使复审权。 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权限内一些涉及面广、额度相对较小的减免项目的审批、审核、核准权授权下属征管局行使。具体办法由各级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其主管地税征管局或税务所提交书面减免申请。征管局或税务所应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对于权限内的申请按规定办理;对于非权限内的申请,应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本级主管地方税务局。 各级地方税务局对于征管局或税务所上报的减免申请,进行复核后,依照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地方税各局。 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或审核的减免申请,由各主管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或核实后直接上报。 除特殊规定外,各级地方税务局不直接受理单位和个人的减免申请。 第九条 申请减免的单位和个人须向主管地税征管局或税务所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办税员证复印件; 2.减免申请报告和《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根据不同减免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要求减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各减免项目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其申请内容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减免的单位和个人,无论申请批准与否均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费、基金)申报。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认真履行审批权、审核权、核准权和备案权;任何地方税务机关不得越权。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在审批、审核减免项目时必须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或请示,对不予批准的项目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局或税务所在核准减免项目时可采用文件形式,也可采用申请表即批等其他形式进行批复。 要求申请单位和个人备案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或征管局应出具资料收讫凭证。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各项减免政策规定的报批期限确定各申请项目的受理期限,对期限内的申请实行限时办理制度。 各地税征管局或税务所在减免项目规定报批期限内,对于资料齐全的减免申请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核,核准工作。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于下级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的减免申请,须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准或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对减免项目进行审批、审核、核准和备案过程中,必须以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的规定为依据,坚持集体审批制度,建立税务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由于税务人员询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税、费、基金遭受重大损失或减免政策不能落实及纳税(费、基金)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应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减免项目情况统计制度,对各项目减免情况以及重点企业的实际享受的减免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报经市级地方税务局汇总后,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第十八条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减免政策的落实情况、减免项目的管理情况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1.《规费减免汇总表》 2.《营业税减免情况汇总表》 3.《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4.《个人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5.《地方“四税”减免汇总表》 6.《城市房地产税减免情况汇总表》 7.《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附录: 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1年版) 一、营业税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 减免条件: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1997]财税政16号浙地税一[1997]42号) 执行期限:1997年9月26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3)该项贷款的合同及其有关凭证;(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减免项目名称: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新增免税项目 减免条件: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法[1999]9号) 执行期限: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申请新增项目的报告;(2)其他资料。 二、省地方税务局审核项目 (一)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 减免条件:保险公司开展的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收即报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及具体险种说明;(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教育劳务 减免条件:普通学校以及经各地人民政府或各地人民政府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及县级(含县级)以上党校、团校(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团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包括提供学历和无学历的教育劳务)。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地税一[1999]7号) 执行期限:1999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四技”业务 减免条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减免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40号) 执行期限:1999年10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证明;(3)有关合同;(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 减免条件:学校、党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89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福利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 减免条件: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39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情况表;(3)民政部门的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高校后勤服务 减免条件: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获得的租金收入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获得的服务性收入;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设置在校园内的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的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34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医疗劳务、卫生服务 减免条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62号) 执行期限:2000年7月10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执业登记证书;(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住房租赁业务 减免条件: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1]12号) 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随军家属就业服务 减免条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部队有关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个人销售的普通住宅 减免条件: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管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一[1999]74号)。 执行期限:1999年8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房屋买卖合同;(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 减免条件:1998年6月30日以前通过竣工验收,在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商品住房,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发[2001]48号) 执行期限: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期限为1999年8月1日一2002年12月31日;积压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免征营业税期限为2001年1月1日一2002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报告;(2)房屋买卖合同;(3)竣工验收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其他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受灾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三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随军家属就业企业 减免条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财税[2000]84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比照劳动就服务企业);(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高新技术企业 减免条件: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扶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对区内的老企业,通过高新技术改造,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经省科委认定证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所得税两年。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浙税二[1994]63号[1994]财办13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22发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受灾企业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片收所得税2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一20万元(含)的随军家属就业企业 减免条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财税[2000]84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比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减免条件:(1)经国务院在授权省政府确定的32个县(指革命老根据地所在乡)1个民族县及18个有关县的民族乡(镇),6个贫困县及2个比照享受贫困县政策的县新办的企业,经县税务局批准在3个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2)凡在景宁会族自治县范围内新办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税二[1994]63号[1994]财办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28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新办第三产业 减免条件:(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 减免条件: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 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减免条件:(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证书或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国有农口企业 减免条件:(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农业系统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诲、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浙地税二[1998]268号) 执行期限:1996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乡镇企业减征10%部分 减免条件: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技术贸易部分 减免条件:(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的名单。(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受灾企业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条件: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片收所得税2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2)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随军家属就业企业 减免条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财税[2000]84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比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校办企业 减免条件: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学校。(对我省非教育部门所办,但纳入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所属的校办工厂,可享受校办工厂税收优惠政策)。 (5)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厂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6)原有校办企业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暂按学校投资的部分享受校办企业优惠政策,具体减税比例按学校出资股本(股份)的比例确定。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浙地税二[1995]48号、财税字[1995]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85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其中党校办企业自1995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校办企业界定、年检合格证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社会福利生产企业 减免条件: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福利企业“四表一册”及年检年审合格证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军队、武警部队企业 减免条件:对武警部队(包括内卫、边防、消防等警卫部队)办的军人服务社(主要为武警部队内部服务的)、后勤服务中心(含编内培训基地、修理所、审计师事务所、医院、卫生队);武警办农场及武警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根据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军队、武警部队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已彻底脱钩,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给地方后,不再享受对军队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军队保留的企业,可按原有关规定税收政策执行。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国税二[1995]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 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销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8号) 执行期限:1995年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 减免条件: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之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36号、财税字[1999]43号) 执行期限:1999年一至2003年底止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问题 减免条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可在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一2004年12月对日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青少年活动场所 减免条件: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12号、财税[2000]21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七)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减免条件:对在我省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末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杭州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0]171号、浙财税政字[2000]3号、财税[2000]25号) 执行期限:2000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 他资料。 (十八)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减免条件: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包括院所下属所室转为企业的,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在2005年底前,免征所得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1号) 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底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省地方税务局核准项目 (一)总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对象: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 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22号、国税发[2000]013号)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市级地方税务局核准项目 (一)总投资在2000万元一4000万元(含)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对象: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22号、国税发[2000]013号)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项目 (一)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对象: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22号、国税发[2000]013号)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个人所得税篇 一、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年应纳税额超过五千元的,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征条件:1、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2.每年应纳税额超过五千元。 减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28日起 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年应纳税额在五千元以内的,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征条件:1、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2、每年应纳税额在五千元以内(含五千元)。 减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28日起 (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②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业主为下岗职工)的经营所得;③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可以比照。 免征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法[1999]9号) 执行期限: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 报送资料:下岗证明等有关材料。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 三、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项目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2.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3.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几个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免征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技术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0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33号)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出资入股高薪技术成果认定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二)个人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1.按市场价格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2.视购入住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税;3.“一年内”是以购房、售房合同签订日作为计算时间的起止日。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44号) 执行期限:2000年4月1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交易凭证;2.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项目 (一)下岗职工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②从事独立劳动服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③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领取主管地税机关发给的《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劳务报酬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证明单人2.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 免征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法[1999]9号) 执行期限: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报送资料:下岗证明等有关材料。 四、其他地方务税篇 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项目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项目:减免上地使用税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减免条件:1.纳税人确有困难的;2.遭受自然灾害的。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92]国税发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95]财税字54号) 执行期限:1992年3月4日起 报送资料: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 二、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项目:减免土地使用税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 减免条件:(1)纳税人确有困难的;(2)遭受自然灾害的。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92]国税发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95]财税字54号) 执行期限:1992年3月4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 (二)行业房产减免房产税 减免条件:一个行业的房产需减税或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6]财税1432号) 执行期限:1986年11月20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三)车船使用税 减免条件:一个县(市)范围或一种车船减免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1098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三、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或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减免条件: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问题的通知》([85]财税553号) 审批机关:市、县人民政府 执行期限:1985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二)房产税 减免条件: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三)车船使用税 减免条件:个别车船需要定期减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条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1989]17号) 执行期限:1989年1月1日起,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五、涉外税收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城市房地产税 减免项目名称:城市房地产税减免 减免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因亏损等原因纳税确有困难,一个纳税年度内减免数额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减免审批。 减免依据: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执行时限:长期 报批期限:市、县局在4月30日前报省局。 报送材料:市、县局请示文件、企业减免申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书、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等有关材料。 二、省地方税务局审核项目 (一)营业税 减免项目名称:外国企业、外籍个人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 减免条件: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境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其合同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外经贸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认定的,其收入可免征管业税。 减免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36号《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执行期限:1999年10月1日起 报批期限: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市、县局报省局。 报送资料: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或批准文件、减免项目申请审批表、市局请示文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三、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城市房地产税 事项名称:城市房地产税减免 减免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因亏损等原因纳税确有困难,一个纳税年度内减免数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减免审批。 减免依据: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执行时限:长期 报批期限:市局在4月30日前完成审批及报省局备案工作。 报送材料:1.县局报市局的材料:县局请示文件、企业减免申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书、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 2.市局报省局备案的材料:市局批复文件等有关材料。 六、地方费、基金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项目名称: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3万元以上 减免条件: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2.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含)以上的;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4.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5.确保完成征集任务。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93]浙政发293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97]浙地税三37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从当年9月份开始,至12月份结束 报送资料:《企业(单位)申请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报告表》、《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批汇总表》及软盘 (二)兵役义务费 减免项目:减免兵役义务费5万元以上(仅限于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 减免条件:按规定缴纳确有特殊困难 减免依据:《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95年11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2号公告公布)第六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集兵役义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97]浙地税三80号) 执行期限:1997年11月25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企业申请减免报告及企业确有特殊困难的证明资料 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项目名称: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3万元以上 减免条件: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2.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含)以上的;3.利用废水、废 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4.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93]浙政发293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97]浙地税三37号) 报送资料:企业申请减免报告、《企业(单位)申请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报告表》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二)教育费附加 项目名称:丝绸、纺织特困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 减免条件:丝绸、纺织特困企业 减免依据:《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96]浙教计155号,[96]财预74号,[96]浙银发567号) 执行期限:1997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企业申请减免报告及有关能证明丝绸。纺织特困企业的资料。 (三)兵役义务费 项目名称:减免兵役义务费5万元以下(仅限于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 减免条件:按规定缴纳确有特殊困难 减免依据:《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95年11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2号公告公布)第六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集兵役义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97]浙地税三80号) 执行期限:1997年11月25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企业申请减免报告及企业确有特殊困难的证明资料。 附件:月份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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