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外字[1991]第661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1-06-10
摘要:凡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企业,均应在中国银行总行开立“上缴财政外汇专项帐户”。有关上缴利润应在每年6月和12月份两次折成美元转入该户。上述专项帐户的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办理结汇。各金融企业凭中国银行结汇水单向财政部申请外汇额度留成。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外字[1991]第661号       1991-06-1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的补充通知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实业公司、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我部(89)财外字第901号文第二条规定,凡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企业,其本身的外汇利润应按季向中国银行结汇。经商中国银行同意,现将具体办法补充如下:

  一、凡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企业,均应在中国银行总行开立“上缴财政外汇专项帐户”。有关上缴利润应在每年6月和12月份两次折成美元转入该户。

  二、上述专项帐户的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办理结汇。各金融企业凭中国银行结汇水单向财政部申请外汇额度留成。

  三、财政部拨付给各金融企业的外汇周转金和外汇资本金,按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加1.25‰手续费买汇。

  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