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赣评协[2022]4号 2022-01-12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2年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1〕66号)的有关规定,江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将开展2022年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登记入会的执业会员(含执业的资产评估师、机构所有合伙人或股东)。 二、年检内容 (一)资产评估师年检内容 1、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2、是否按规定履行《章程》规定义务; 3、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4、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5、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工作,并符合《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条规定; 6、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是否按规定报送本人诚信信息; 8、中评协及地方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不予通过年检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自行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3.未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4.受到刑事处罚而导致会员资格撤销; 5.资产评估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2022年度执业会员年检; 6.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7.其他不予通过年检的情形。 (三)暂缓通过年检的情形 1.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资产评估师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 2.所在资产评估机构重大内部矛盾尚未处理完毕; 3.未按规定完成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 4.未提供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缴纳社保的证明(退休人员及非评估师合伙人或股东除外); 5.处于协会代管,符合其他年检条件,转入资产评估机构之前。 三、年检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师及已备案的其他评估从业人员一览表》(附件1); 2、《资产评估师年检表》(附件2); 3、《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 4、《资产评估师诚信信息申报表》(附件4); 5、《资产评估师未参加年检人员统计表》(附件5); 6、按财政部86号令要求,各机构如实填报《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表》(附件6); 7、评估机构有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请填写《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年检登记表》(附件7); 以上表格均提交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名称格式:“机构名称+2022年年检材料”。 电子材料使用PDF文件格式,但附件1和附件5另需提供word格式)。 (二)参加年检的资产评估师提供: 1、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2021年1-12月社会保险明细凭证,每名资产评估师单独打印);内退、下岗、退休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2、提交一份本年度执业报告书复印件; 3、2021年度新登记、新转入和新设立机构的资产评估师由本人带身份证、登记卡到省评协签字留底。 (三)协会代管人员 协会代管(离开省内资产评估机构、尚未加入省内其他评估机构或新设备案中的资产评估机构,且停止执业未满12个月)人员在年检期间直接向省资产评估协会提交《资产评估师年检表》(附件2)。 四、年检时间 2021年1月15日至4月30日为年检时间,年检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2021年1月15日至2月28日由资产评估机构对执业人员情况进行自查,填写年检表格,并将年检自查报告、年检材料按规定时间上报省评协注册部。 2、审查确认阶段:2021年3月1日至3月31日省评协将以分时段的方式(附件8)对各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确认。 3、汇总上报、公告阶段:4月省评协按要求将年检结果、年检报告总结报送中评协并进行公告。 五、其他事项 1、省评协在年检期间不办理资产评估师转所转会。 2、年检材料需要加盖机构公章,评估师年检表需要本人签名,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和不符合年检条件规定的资产评估师,不予通过年检。 3、各机构在提交年检材料前,通过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核对本机构所属资产评估师人员、业务报备等情况。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备从2022年开始在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上报备,省评协业务报备系统停用。 4、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中所列“资产评估收入”栏目只填写本行业资产评估收入,房地产及土地估价等收入填入相应栏目。 联系人:徐践斌,联系电话:0791-87287760。 附件: 1、资产评估师及已备案的其他评估从业人员一栏表 2、资产评估师年检表 3、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4、资产评估师诚信信息申报表 5、资产评估师未参加年检人员统计表 6、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表 7、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年检登记表 8、时间安排表 江西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1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