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饮料经营纳税人韩茂峰状告湖北十堰市国税局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于10月25日经湖北十堰市茅箭区法院审结宣判。这是湖北省首例缴纳税种争议案。 自1998年5月1日至今年5月下旬,韩茂峰租赁五堰市场冷饮摊点制销冷饮和鲜果汁,国税部门向其征收增值税。韩茂峰认为,该经营项目应由地税部门征收营业税,便书面申请市国税局复议。 我国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力。十堰市国税局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复议书》后十分慎重,向省国税局报告并经批复后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征收增值税行为正确。 韩茂峰不服此复议决定,遂向当地茅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证实原告在冷饮加工销售中确属以白糖、柠檬酸等作辅料,以及以苹果、梨、西瓜等鲜果做果汁,税务机关据此认定韩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其认定和复议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判决维持十堰市国税局的复议决定。 韩茂峰对法院的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准备提起上诉。 湖北十堰市国税局负责人指出,湖北省这起首例缴纳税种争议案表明,纳税人不仅关心所缴纳税款数额,而且关心缴税的税种法规依据,对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有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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