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私房出租或经营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计算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7]83号 1997-12-29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纳税人拥有的一幢房屋全部作为出租或经营的,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面积就是以该幢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2、纳税人拥有的一幢房屋中,有一部分作为出租或经营的,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是:出租或经营房屋建筑面积除以该幢房屋的楼层数。例如:一幢六层楼的房屋,某楼层部分房屋出租的建筑面积54平方米,它的应税面积就是54[平方米)/6=9[平方米);若该幢六层楼的房屋某六层全部出租或经营,整个楼面的建筑面积为360平方米,它的应税面积就是360[平方米)/6=60[平方米)。 另据了解,目前各区、县税务机关委托街道、乡镇代征税款时,只落实对租金收入征税,大多数都漏征土地使用税。各区、县局必须按规定加强征管,把这部分税款补征入库。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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