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8〕120号 2008-09-12 各基层局: 为贯彻落实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相关税收政策,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对于《通知》第四点规定的“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捐赠货物,已征增值税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也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自行调整;尚未征增值税税款的,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或进行免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销售发票(或产品出库单)及相关收据等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二)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免税货物的相应进项税额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的捐赠行为是否符合《通知》的有关规定时,如果对纳税人提供的材料和情况存在疑义的,应当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有关单位或部门发函核实。 附件: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起草说明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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