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内地税发[2001]84号 2001-7-11 税屋提示——依据内地税字[2007]1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8日起,本法规第六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转发绐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总局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要配备足够的、能够胜任个人所得税工作的专门人员,确保总局通知的贯彻执行。 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总局通知精神,区局拟于近日布置在全区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检查方案另行制定下发。重点抓好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三、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当地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总局通知精神,并将贯彻情况于12月15日前书面报告区局,同时报送正在查处或已发现的1-2件个人所得税违犯罪案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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