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区地方税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58号 1999-02-25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地税发票工本费的复函》(穗价函[1999]15号)和《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省地税发票收费问题复函的通知》(穗价[1999]35号)有关规定,现就广州市区收取地方税发票工本费有关收费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1999年3月1日起,广州市区地方税发票工本费按市物价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新收费标准收取。为使各单位执行方便,现下发新的地方税发票售价表(见附件)。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过程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征管处反映。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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