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1]227号 2001-08-28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办《关于老旧无牌车辆征收车购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旧车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我局专题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41号)意见函复如下: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 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 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100%二、对于交誓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各地交通部门车购税代征机构要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交誓部门查处的上述车辆,凡已上牌但未缴纳车购税的,一律按规定补征入库。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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