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快速货运有限公司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2]90号 2002-04-23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源控管,强化以票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地税局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启用山东省快速货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快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快运发票(票样附后)由山东省快速货运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在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收取费用进行结算时填开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快运发票使用。 二、发票的种类及联次 根据现有业务,本次启用的快运发票为山东省快速货运有限公司快直送货物托运专用发票(微机打印,发票代码为118),规格为l90mm×102mm(40k),联次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 今后新增快运业务,由山东省快速货运有限公司提前一个月向省地税局提报票样。 三、发票的印制及领发 快运发票由省地税局采用专用水印纸统一监印,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快运发票原则一年印制一次,由山东省快速货运有限公司统一报送印制计划,省地税局监制后,逐级发放至主管地税机关,各用票单位每次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 四、发票存根联的缴销 快运发票存根联的缴销采取缴旧领新或验旧领新方式,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级地税机关在切实加强发票管理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在购票形式、准购数量等方面尽量提供方便。 附件:山东省快速货运有限公司快直送货物托运专用发票票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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