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地税函[1996]259号 1996-12-30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28日起文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第四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级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同一地市的地市级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由同级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跨地市的地市级总机构的管理费的提取,授权总机构所在地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报省局备案。 二、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管理费计提,分别按预算级次审批,即多级管理机构属同一预算级次的,由总机构所在地同级地税机关统一审批,多级管理机构分属省、地(市)、县(市)级预算管理级次的,由、省、地(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审批。 三、申请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