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2000]4号 2000-01-06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发具体操作办法前,我省地方企业申请办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需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见附表),呈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方可按规定进行抵免。 二、申请企业需提供“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的复印件。 三、各级地税局应将审批情况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一次。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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