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电信实业集团2002年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145号 2003-04-0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2002年工挂工资金额的报告》(闽电实财务[2003]16号),要求确认2002年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其实业集团本部及下属四家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范围内,2002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2581万元由集团公司统一调剂并按附表限额内据实税前扣除。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四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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