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财法[2001]75号 2001-08-01 税屋提示——依据粤财法[2009]164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营性公墓取得的租赁、管理等殡葬服务收入亦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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