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6]78号 1996-4-11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对未选择上述方法计算减免税执行期限的企业,其减免税执行期限的计算,仍按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所字[1995]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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