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外[1996]1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1-25
摘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年度成立的企业,必须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0天内到财政部门补办手续,部分企业已在当地财政部门办理了财政登记的,仍然有效,不必重办,但必须重新填写《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外[1996]1号           1996-01-25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外商投资企业:

  为了加强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更好的履行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通知我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更好的履行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权力机关审批成立、设立在我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中央、部队和外省市所属单位在我省境内与外商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办理了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财政登记。

  第三条 财政登记按统一管理、分级登记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机关为广东省财政厅,登记机关为县一级以上财政部门,有条件的地区可为镇一级财政部门,具体登记办法是:

  一、由一个中方投资单位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中方投资单位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由同属于一个地区的多个中方投资单位举办的中外合资、合和经营企业,在出资比例最大的中方投资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由不同属于一个地区的多个中方投资单位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企业所在地的中方投资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三、我省与中央、部队、或外省市所属单位合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我省投资者所属的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若我省投资单位多个的,按本条第二款办理。

  四、中方投资单位为中央、部队或外省市所属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五、外商独资企业在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条 企业在开业时办理财政登记,应先填写《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

  一、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影印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三、企业合同(协议)、章程(副本)及其批准文件;

  四、工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它有关管理规定等;财政部门在10天内经审核加具意见和签章后,退回企业财政登记表一份。

  第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合营者、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或迁移、转产、增减资本、转让资本等,应在办代理了工商登记变更登记手续后的30天内,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各一份:

  一、企业补充合同(协议)副本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工商局新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若变更利润分配形式或分配比例,需要先送财政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获批准后的30天内需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 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报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前,必须在财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资料各一份:

  一、清算委员会对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二、解散、清算会计报表,及由注册会计师审查后出具的证明;

  三、清算结束报告及会计档案的处理意见;

  四、缴回《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

  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注销。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已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企业所需的会计制度、会计报表、有关财政法规文件、资料等;

  二、给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予以指导和支持,帮助企业建帐建制,协助解决企业财会管理中的问题;

  三、提供有关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咨询,为企业培训财会人员;

  四、视实际情况协助企业解决经营发展中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期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财政部门除责令其迅速登记外,有权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东省财政厅。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年度成立的企业,必须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0天内到财政部门补办手续,部分企业已在当地财政部门办理了财政登记的,仍然有效,不必重办,但必须重新填写《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

  填表说明

  1、根据《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管理登记办法》规定,企业应于工商登记后30天内向财政部门办理财政注册登记。本表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2、本表一式两份,报财政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一份留存企业。办理登记时企业须将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副本、协议(合同)书副本、企业章程副本、工商登记(副本)、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副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等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3、本表的"资本总额"是指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含企业借款)。"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认缴资本"是指合营各方在签订合同过程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它是合营各方对企业承担责任的限额。

  4、本表必须用中文或中外文一起填写,企业应按表列各项目详细填写,字迹清晰,并使用蓝、黑色钢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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