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8]203号 2008-07-2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027号)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请知照。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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