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劳字[2001]329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1-01
摘要: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的通知

津劳字[2001]329号               2001-11-01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11月1日

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

  第三条 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

  大额医疗费是指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15万元的医疗费。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职工和退休人员缴纳。

  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

  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金中扣缴。

  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从退休费中代缴。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一季度将全年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36元)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六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应当符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

  第七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由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报销80%。

  第八条 大额医疗费的结算周期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周期相同。

  第九条 大额医疗救助资金的缴费标准和给付水平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实际情况逐年核定。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大额医疗费救助的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