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地税征[2003]154号 2003-07-22 税屋提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告知市局。 一、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管理问题 (一)到外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不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区)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应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到外县(市、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其在同一县(市、区)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并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对纳税人报验登记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标明的经营期限,超过180天的,即可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手续;未超过180天的,先办理报验登记,在实际经营期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后,再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三)各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外来经营户报验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上报各县(市)区地税局备查。 (四)对跨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无论是办理报验登记还是办理注册登记,均需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关于数据电文纳税申报的管理问题 对以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在每年不少于一次的范围内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的需要(如注销前和实施稽查前等),可以责成纳税人在规定的纸质申报资料报送期限前,提前报送本年度已报的数据电文所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以防电子数据不正确而造成责任不明。 三、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 (一)“电话报税或企税银联网(如一卡通等)进行扣税,并在征期内扣税成功视同已申报”的“简易申报”方式,是当前我市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双定纳税人)的主要纳税申报方式,也是双定纳税人征管的发展方向。对尚未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双定纳税人(包括有些委托代征户),各地要创造条件,抓紧实施。 对偏远的山区、海岛以及农村的双定纳税人(包括委托代征和已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双定纳税人),经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简并征期的纳税期限,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自行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三)对实行简易申报的双定纳税人原则上可不要求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具体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对于超定额申报的纳税人,其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和管理方式,同数据电文纳税申报管理。 四、其他问题 (一)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在第一时间内难以书面报告的,应在采用其他方式报告后一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书面报告。 (二)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所刊登的报刊,须是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 附件:国税发[2003]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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