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及时清缴柳桂一级公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6]11号 1996-01-22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永福县地税局等单位的报告,柳桂一级公路自1993年10月份开工以来,负责该公路建设的各施工单位,因中标的合同价不含营业税税金,故未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亦未能按时申报缴纳营业税,造成税款流失。为加强税收征管,现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柳桂一级公路的营业税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柳桂一级汽车专用公路税费问题的批复》(桂政办[1994]255号)文曾明确按规定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也于1994年以《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执行审计意见》(审穗特字[1994]36号)要求将欠缴的各项税收清理入库。请各有关县的地方税务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抓紧把各施工单位欠缴的营业税清理入库。 二、根据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凡承包柳桂一级公路的施工单位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均按取得的营业收入计算应缴营业税税款。对施工单位承包的公路施工工程,不论该工程概算中是否包含有营业税税金,应一律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柳桂一级公路的施工业务如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本通知下发后,如各施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仍拒不办理税务登记、不履行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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