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宏图高科激光声像分公司以前年度多征税款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4]386号 2004-11-25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宏图高科激光声像分公司以前年度多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镇国税发[2004]27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宏图高科激光声像分公司的情况特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和《关于出口退税清算结束后有关出口货物补征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157号)规定,对该公司属于2001至2003年度出口货物已补缴的增值税按照《关于出口退税清算结束后有关出口货物补征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157号)所列的新的补税公式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多缴的部分办理退库或抵减以后的应纳增值税。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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