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1]212号 2001-06-27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华外籍个人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纳税人及时取得有关完税证明(包括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总局1994年12月7日以国税发[1994]255号文下发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见附件)主要适用于中国企业和个人。 三、两种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均应由县(市)一级以上地税机关签署填发。证明一式两份,除交企业、个人一份外,地税机关留存一份备查。两种证明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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