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1]21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6-27
摘要:在华外籍个人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纳税人及时取得有关完税证明(包括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总局1994年12月7日以国税发[1994]255号文下发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见附件)主要适用于中国企业和个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1]212号        2001-06-27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华外籍个人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纳税人及时取得有关完税证明(包括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总局1994年12月7日以国税发[1994]255号文下发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见附件)主要适用于中国企业和个人。

  三、两种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均应由县(市)一级以上地税机关签署填发。证明一式两份,除交企业、个人一份外,地税机关留存一份备查。两种证明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2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