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青政〔2022〕21号 2022-05-09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宣传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自觉从加快建设法治青海、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关于2022年6月前完成全覆盖教育培训的部署要求,持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并作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要内容,通过专家讲座、研讨交流等方式开展专题学习。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行政处罚法作为“八五”普法重点内容,结合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宣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依法科学设定行政处罚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区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相应责任人,设定种类和幅度合理的行政处罚,严禁私设和变相设置行政处罚。做好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情况及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司法厅。强化对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行政处罚规定,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建议。加强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坚决防止违法改变处罚条件、降低处罚标准等“立法放水”行为。 三、严格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坚持执法为民,正确把握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和要求,确保发挥行政处罚预防、纠正和惩戒违法行为的作用。要依法全面准确实施行政处罚,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期限,严防案件久拖不决。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行政处罚事项协助、行政裁量基准、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等制度,细化适用情形、实施流程。要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对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象和情形,根据实际制定包容免罚清单;对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的情形,应严格执法,不得过度执法、粗暴执法。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认真执行立案、通报、移送、审查等规定,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 四、深入推进行政处罚体制机制改革 要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统筹推进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的赋权工作。报经省政府决定,采取提请授权、委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方式,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又能够有效承接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要严格规范委托行政处罚,依法采用书面委托形式,委托书应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并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备案。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提升行政执法合力,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程序,推动多个行政机关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检查,着力解决随意检查、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加强行政处罚贯彻实施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作为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统筹推进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各项工作。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违法和不当行为发生。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制度机制建设,健全完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执法行为动态检测、重大问题调查督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等制度机制,制定配套的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要积极推行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理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关系,切实加大对行政处罚的层级监督力度,综合运用执法检查、案件评查、个案督查等方式,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省司法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了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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