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收取外派船员劳务费(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394号 1999-08-23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收取外派船员劳务费(租金)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1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其他单位取得与此性质相同的劳务费(租金)收入,比照此文规定征收营业税。 附件:粤地税函[1999]215号 关于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收取外派船员劳务费(租金)的收入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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