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印发《关于支持青岛自贸片区企业开展汇率避险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区各部室、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各公司,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企业汇率避险操作水平,发挥青岛自贸片区制度创新引领作用,推动片区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制定《关于支持青岛自贸片区企业开展汇率避险的扶持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2022年4月1日 关于支持青岛自贸片区企业开展汇率避险的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内企业更好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新常态,提高企业汇率避险操作水平,实现片区汇率避险业务扩面增量,推动片区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青岛自贸片区,2021年以来纳税申报不为零,且2022年度外汇业务货物贸易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 第三条 按企业签约汇率避险产品的履约金额进行奖励。对2021年1-12月涉外贸易额不足1000万美元的企业,按避险产品履约金额每1美元1分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对2021年1-12月涉外贸易额1000万(含)至5000万美元的企业,按避险产品履约金额每1美元0.5分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对2021年1-12月涉外贸易额5000万(含)至1亿美元的企业,按避险产品履约金额每1美元0.3分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对2021年1-12月涉外贸易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按避险产品履约金额每1美元0.1分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 企业在青岛自贸片区内银行机构履约汇率避险产品的,按上述标准的1.2倍进行奖励。 单家企业全年享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有效期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每半年进行一次奖励。 (二)申领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取消当年及今后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由青岛自贸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国际收支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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