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流函字[1995]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疗养院纳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8-04
摘要:文中所述三种类型的疗养院,虽然其经营形式核算形式和经费来源不同,但他们都提供了住宿、餐饮等服务,并取得了收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这些疗养院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疗养院纳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流函字[1995]9号        1995-8-4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威地税一字(95)第4号《关于疗养院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文中所述三种类型的疗养院,虽然其经营形式核算形式和经费来源不同,但他们都提供了住宿、餐饮等服务,并取得了收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这些疗养院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文)的规定:工会疗养院(所)是承担工会系统疗养院人员治病、防病、康复等任务的单位。配备有一定比例的专职医护人员,设有专门的医疗机构,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防疫等医疗服务都是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登记,并接受检查、指导,还承担部分医疗、防疫等任务。因此,对工会的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其“医疗劳务”可按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范围免征营业税,文中所述三种类型的疗养院,有的没有医疗设施和医护人员,没有为疗养病员提供医疗服务。有的虽有医疗设施和医护人员,为疗养病员提供了医疗服务,但没有经你市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也不对外服务,所以均不符合按“医疗服务”免税的规定。

  因此,对文中所述三种类型的疗养院,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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