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乌地税函发〔2007〕42号 2007-01-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将正文中“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确定为:旧的非普通住宅为1%;其他房屋建筑物为1.5%”。修改为“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确定为:旧的非普通住宅为1%;其他房屋建筑物为1.5%” 。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执行。 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确定为:旧的非普通住宅为1%;其他房屋建筑物为1.5%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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