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3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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