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0]82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服务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4-21
摘要:要坚持规范管理与优质服务的统一,在管理中突出服务,在服务中体现管理。要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清理和到位,在资格审验、分类管理,发票供应、纳税申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服务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82号          2000-4-21

  为了实施中央关于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国税部门的税收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端正工作指导思想

  (一)统一思想认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统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省国税部门通过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从经济到税收的指导思想,坚持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充分发挥税收的财政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实施积极的税收政策,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开拓性地搞好税收管理,深化税务改革,服务经济发展,全面完成各项国税工作任务,为促进湖北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落实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

  (二)鼓励技术创新。

  1、增值税方面。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由国税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免征增值税。

  2.内资所得税方面。

  (1)企业以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开发项目和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在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支持外贸出口

  1、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及服装出口按17%税率退税,煤炭、农机、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其制品、水泥出口按13%退税,有机、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出口按11%退税,原适用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按9%退税,农产品出口按5%退税。

  2.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配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

  3、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4、凡划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货物出口后,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税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5、“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可不再运抵保税区,改为列名钢铁生产企业(包括钢铁生产企业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实行专项监督。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视同出口并按17%的退税率办理增值税退税。

  6、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7、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设备,可凭普通发票等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8.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二些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9、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四)吸引外商投资。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并转让技术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兴办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和在沿江开放城市兴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凡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再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不得低于10%。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举办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税,第六至十年减半征税。

  6.外商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兴办或扩建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额已征税款的40%;再投资用于兴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额退还已征税款。

  7、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8、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给予退税。

  (五)扶持企业生产。

  1、加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今年的抵扣进度要达到50%以上,在2001年底以前抵完。

  2.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1)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0年底以前,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3)对废旧回收经营企业,允许按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2000年底以前,对其应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政策。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3.支持“三线”搬迁企业和军工企业发展。

  (1)军队、军工企业生产的军品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民品生产企业按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内部使用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3)对“三线”调整企业和军队“三线”战略转移单位,在2000年底以前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4.商业批发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在2000年底以前实行先征后返政策。

  5、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6.下列货物在2000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铝、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镀、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尿素、磷铰和硫磷按;

  (4)化肥生产企业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复混肥;

  (5)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等34种农药产品;

  (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六)实施扶贫帮困。

  1、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贫地区新办企业,经国税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办第三产业经营有困难的,可在一定年度内减免所得税。

  3、在2000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先征后返50%,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4、对下岗职工从事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实行差别起征点的政策。

  (1)销售货物起征点:省辖市市区月销售额1000元、县(市)城区月销售额800元、农村月销售额6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省辖市市区月销售额600元、县(市)城区销售额400元,农村月销售额200元;

  (3)按次纳税起征点每次(日)销售额50元。

  5.企业遇有风、火、雷、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6.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实行定期减免所得税。

  三、抓好收入,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

  (七)完成收入任务。组织收入、完成任务是税务部门支持经济建设的基本保证,是国税部门服务经济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全省国税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八)掌握经济税源。要做好纳税户户籍管理,明确责任,加强考核,防止漏征漏管;要加强重点税源监控,有的放矢,强化管理;要研究经济税收关联度,为调整产业结构,加强税收征管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九)坚持依法治税。严格税收减免,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行为。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纳税人要一视同仁,依率计征,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对涉嫌偷逃税的行为,要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堵塞收入流失。

  (十)提高收入质量。一方面要在加强征管的基础上把该收的税都收上来,防止有税不收;一方面要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和贷款、集资交税的现象,促进国税收入质量和征管质量的提高。

  四、优质服务,进一步优化国税环境

  (十一)开展调查研究。各级国税部门要大力开展税收政策调研,研究新形势下税收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凡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要及时向上反映,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要大力开展经济税源调研,从税收的角度研究地方经济产业布局和发展问题,实现经济税收的良性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出谋划策。

  (十二)规范执法程序。全省国税系统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严格按照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办事,推行公开办税,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不断增强国税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使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票证管理、出口退税、违章处罚、强制执行以及税收保全等行政行为都符合相关的法律制度的要求。要继续坚持“统一组织、各方参与、一次进户、各税统查”的工作思路,强化案头稽查,扩大调帐稽查,控制进户稽查,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十三)简化办税手续。要大力推行国税征管“一站式”服务,使国税办税事宜统一集中在办税大厅内完成。在纳税申报上,除继续坚持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外,还要大力推行委托代理人代理申报、电子申报和邮寄申报等;在税款征收上,既要坚持上门交税,也要推行电子交税、邮寄交税、代扣代缴等办法,凡是方便纳税人、能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方式都应推行;在交税时限上,对一些农村、边远山区的零星、分散税源要适当延长征收期,降低征收成本,方便纳税人。

  (十四)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税收监控,规范税务管理,加快实现税务现代化步伐,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科技兴税”。试用统一征管软件,搞好前期试点,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开;建立防伪税控系统,监控税源变化情况,严防税收流失,提高增值税管理质量;实现税银联网运行,掌握纳税人资金流向,实现税款直达;推广税控装置器具,加强对加油站和商场的税源控管,提高征管效率。

  全省国税干部要认真学业务,刻苦练本领,提高业务技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十五)提供优质服务。要坚持规范管理与优质服务的统一,在管理中突出服务,在服务中体现管理。要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清理和到位,在资格审验、分类管理,发票供应、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出口退税等方面,推行承诺制和限时服务;对待纳税人,要树立责任意识、平等意识和服务意识,文明征税,公平执法,维护纳税人正当合法权益,树立国税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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