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属一家集团性质的公司,下属多个子公司,现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经常会发生母公司向子公司拨款业务,且金额较大,请问,关于这种拨款,是否视同借款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之规定,即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 因此,我们理解母公司向子公司的拨款业务,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即使金额较大,也不能视同借款缴纳印花税。您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还可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