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函[2013]361号 海关总署关于三代核电项目进口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26
摘要:在具体征税操作时,各关可按货物进口合同,分别开具手工税单,补征相应税款。对相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不再进行删、改单操作,对免税部分不再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海关总署关于三代核电项目进口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署税函[2013]361号       2013-11-26

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青岛、武汉、广州、深圳、黄埔、江门、成都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三代核电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进口的总额约为66.9亿美元的设备,统一减按应缴税额的56%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前期,总署已组织、指导有关海关完成了上述项目2013年6月1日前已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核定工作。为准确做好上述项目进口设备的税款计征工作,简化并统一各海关操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建设的浙江三门核电一期工程项目、广东台山核电厂一期工程项目、山东海阳核电一期工程项目、江苏田湾核电站3、4号机组项目(以下统称核电项目,有关项目信息详见附件1)项下,在2013年6月1日前(不含当日,下同)已申报进口的设备,各关应根据前期核定的结果,计算出该部分已进口设备的金额(美元),并按照56%的征税比例要求计算出应缴纳税款额。

  在具体征税操作时,各关可按货物进口合同,分别开具手工税单,补征相应税款。对相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不再进行删、改单操作,对免税部分不再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二、为便于海关实施额度管理和相关操作,对2013年6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设备,以每个核电项目剩余的免税额度(即附件1所列各核电项目进口设备总额减去2013年6月1日前该项目已进口设备的金额)进行减免税备案,并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征税比例,开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每个核电项目剩余的免税额度项下进口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 ;对应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

  在开具《进出口征免税证明》时,采用“特案”方式将税率项输入H2000系统,计算公式如下:

  实征关税税率=法定关税税率×56%

  实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1+法定关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56%/(1+法定关税税率×56%)

  有关税率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1位小数。

  三、各关应根据前期核定的核电项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工作记录,填制《核电项目进口货物报关单审核清单》(格式见附件2) ,并将纸质《核电项目进口货物报关单审核清单》及相关项目单位提供的有关说明材料作为随附单证,与手工税单等一并存档备查。

  四、各关按规定完成核电项目进口设备税款的计征工作后,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税款计征工作情况反馈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3年11月26日

  税屋附件:核电项目进口设备报关单审核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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