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变更税务检查证检查范围的批复 国税函[2005]774号 2005-08-03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变更税务检查证检查范围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定证件,其适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不得将其适用范围由“本辖区主管税收”扩大为“本辖区主管税费”。 对于福建省政府授权你局征收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及福建省颁布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开展征收、管理、检查等工作。对于部分企业不配合,甚至拒绝检查的情况,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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