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申嘉进出口公司申请其中标机电产品钢芯铝铰线按原税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152号 1997-03-2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补报上海申嘉进出口公司对中标机电出口产品钢芯铝铰线申请仍按原税率退税的请示》(沪国税退[1996]67号)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关于上海申嘉进出口公司要求对其1995年6月中标的钢芯铝铰线仍按原17%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考虑到上述合同签订时间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 第五条 有关规定的实际情况,对上海申嘉进出口公司1995年6月中标出口的上述钢芯铝铰线,在1995年底以前报关离境的,仍应按14%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按9%的退税率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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