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规[2023]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社部门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4-10
摘要:着眼民营企业发展需要,提供订单式、定岗、定向职业技能培训。采取发放补贴的方式,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养更多的中级、高级技工,鼓励民营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社部门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3]4号            2023-4-10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人社部门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已经厅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办单位:办公室)

人社部门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正确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全省民营企业家座谈会有关精神,始终坚持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好“店小二”“服务员”,全力保障民营企业在湖南办得成事、雇得到人、赚得到钱、充分被尊重,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足自身职责要求,用足用准相关政策,打好“组合拳”,深入开展“送政策、送信息、送培训、送服务”活动,全面助推我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惠企政策落地直达。采取“免申即享”模式,精准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经营主体。采取“即申即享”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确保利好政策落实落地。

  二、结对助力民企便捷办事。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用工规模大的民营企业纳入重点联系企业范围,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级负责,明确人社服务专员,为重点民营企业提供“一对一”服务,送政策、解难题、办实事,以优质高效的人社服务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三、搭建线上线下招聘服务平台。采取“引导入驻,免费使用”模式,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湘就业”平台、湖南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发布招聘信息。采取“主动对接、就近服务”模式,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招聘用工服务。采取“定期+专项”模式,高标准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高校毕业生就业、金秋招聘月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有效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举办湖南省第一届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大会,促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创新发展,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人力资源要素保障。

  四、支持创业孵化加强民企培育。实施“金融产品助力”行动,简化担保手续,提高贷款额度,推动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实施“创业载体筑巢”行动,为创业者搭建资源对接共享平台,持续提高创业孵化率。

  五、推动“温暖社保”走进民企。大力开展社会保险服务“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及业务指导,积极推动民营企业社会保险扩面,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持续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帮助民营企业稳定职工队伍。以便捷参保登记、畅通转移接续、优化待遇申领、拓宽资格认证、广泛宣传引导、拓展服务渠道等为重点,提供更加优质的社保经办服务,指导民营企业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有效帮助。

  六、强化民企人才激励评价。聚焦先进制造、新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技术工程师,专门针对民营企业开展5-6场高级职称专场评审。加速孵化民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协同技术攻关。开展院士专家服务民企活动,举办“湘领军+”专家创新大讲坛。探索鼓励符合条件的重点民营企业自主开展技能岗位人员定级和晋级评价,指导具有行业优势的民营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七、帮助民企培养培训技能人才。着眼民营企业发展需要,提供订单式、定岗、定向职业技能培训。采取发放补贴的方式,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养更多的中级、高级技工,鼓励民营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八、促进民企劳动关系和谐。及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引导民营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民营企业组织招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可靠依据。大力开展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鼓励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工业园区储备名单。组织开展“庭审入园区、送法进企业”活动,合法、公正、及时解决民营企业劳资纠纷问题,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九、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聚焦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人社政务服务,按照“事项要清、材料要少、办事要快”工作思路,全面梳理涉企事项,持续推动“放管服”改革,有序推进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一体化办理”,努力实现更多服务事项“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全程通办、跨省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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