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556号提案的答复 内税函[2023]261号 2023-9-4 黄占兵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培育贸易新业态,增添对外贸易发展新动能的提案(第0556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关于“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内部风险管理,提升集中代办退税风险管控水平。进一步提高代办退税备案效率,对已经办理代办退税备案但尚未进行过首次申报退(免)税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尽快完成实地核查。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争取将契合自治区企业需求的产品列入维修产品目录,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外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和《税收征管操作规范(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的建设及应用、对资料齐全的企业即时办结备案、首次办理退税时按规定期限完成实地核实。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进出口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省级税务机关无制定权限。对于“将契合自治区企业需求的产品列入维修产品目录”,省级税务机关无制定权限。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关于推动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提案相关工作,并已及时与提案委员联络沟通,将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解释说明。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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