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A在日本,常驻代表机构B在广州,现A要出售其在中国的物业,找了一间咨询公司C咨询,要向C支付咨询费。如果由B代垫这笔咨询费的话,那该笔费用要作为B的经费支出吗?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国税外字[1988]333号) 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 二、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驻华机构为其总机构所垫付费用可不作为驻华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国税外字[1989]140号) 一、下列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 (一)总机构组织在华召开与商务洽谈或签订合同等贸易活动无关的研讨会,由驻华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会议场地的租金; 二、来函反映的驻华代表机构支付的其他费用,如: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右国境内的仓隼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请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都应作为驻华代表机构的费用。 对于常驻代表机构B支付的“总机构A为出售在中国的物业而发生的咨询费”,上述两个文件中虽然均没有明确要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但根据上述条款精神,我们理解支付的这部分咨询费属于为总机构A从事商务洽谈而发生的有关的代垫费用支出,应作为驻华代表机构B和经费支出。建议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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