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财税[2024]4号 2024-03-06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和《陕西省省与市(区)收入划分调整方案》(陕政发[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印发《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4年3月6日 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和《陕西省省与市(区)收入划分调整方案》(陕政发[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均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三条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性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林地。 (二)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稟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七)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使用林地的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征收标准。 第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使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 (二)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 (三)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每平方米收取48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2元。 (四)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占用非公益林地按照第(一)款收取;占用公益林地按第(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 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且属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每平方米收取48元; 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2元;占用非公益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 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 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3:7的比例分别缴入省与市县级国库。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森林植被恢复费(30222)”。 森林植被恢复费省与市区收入划分依照《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省与市区收入划分体制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预[2023]57号)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若遇全省财政体制变化随之进行调整。 第七条 税务部门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时,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的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已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已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因当地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不能建设的,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材料,依法注销该行政许可后,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已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后,建设单位持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票据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下发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第十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等。 第十一条 征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征收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现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税[2021]1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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