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非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地税二字[2011]16号 2011-08-29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自2012年10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非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的请示》(玉地税二字〔201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01)7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综合税率计征各项税收,其中:个人所得税税率3%”。你局请示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0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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