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地税函[2003]283号 2003-9-10 税屋提示——依据黔地税发[2009]22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帐建制,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促使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逐步实行查帐征收方式。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的利润率和视同销售行为中的成本利润率,按不低于15%(含15%)的原则确定。 三、各地制定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对于我省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承接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所占比例过大,对其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实行按预收收入利润率不得低于15%计算预征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问题,省局将在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另行下文,目前仍按总局通知第二条规定确定。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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