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是一家制造企业,有些零配件需要外协加工,产品加工完毕已经销售,但外协加工费用因未取得合法票据我们进行了预提,费用确实已经发生,按照真实性和权责发生制原则,销售成本应和销售收入配比,我们认为预提的外协费用应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我们这样做对吗?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提出了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同时也强调合法性和确定性原则。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法规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同时,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也提到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我们理解贵公司外协加工产品未取得合法票据,首先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原则,其次也存在潜在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我们认为预提的外协费用不应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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