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渝府发〔2016〕43号 2016-10-09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9年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切实解决了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下岗人员以及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等困难人群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为适应我市城乡统筹发展不断推进和户籍制度改革需要,现就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 1.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 2.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二、关于缴费基数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三、关于医保待遇等待期 以个人身份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续保缴费的,医保待遇等待期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四、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统一调整为“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五、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渝府发〔2009〕29号文其余政策不变。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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