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24]55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5-01-17
摘要:财政电子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跨省报销的合法凭证。纳入本次试点的财政电子票据,必须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并按要求实时接入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

财政部关于开展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综[2024]55号        2024-11-26

浙江省、山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财政电子票据社会化应用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财政部决定开展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确定浙江、山东、重庆、四川、陕西、宁夏作为试点省份,全面开展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试点工作。

  二、试点内容

  根据财政部令第104号文件,财政电子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跨省报销的合法凭证。纳入本次试点的财政电子票据,必须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并按要求实时接入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

  各试点省份要依托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财政制度要求开展跨省报销试点工作,实现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查验、互认、报销和报销信息反馈。及时将财政电子票据报销时间、报销金额、业务流水号等报销信息反馈至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防止重复报销。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强化保障措施。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维护,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做好协调工作。各试点省份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试点实施工作,做好本省份跨省报销功能建设和经费保障,及时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要求,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试点省份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报销单位和相关部门之间沟通交流,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提高试点工作质量。各试点省份要加强与财政部、异地报销地区之间沟通交流,共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合理的解决方案,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力争形成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

  (三)做好试点宣传。各试点省份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做好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试点宣传工作,让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和自觉运用财政电子票据,提升财政电子票据应用范围、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使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更加有效、更加便捷地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财 政 部

  2024年11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