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4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3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深国税发[2008]45号       2008-03-31


各区、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设在深圳市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条款废止]汇总纳税企业相关信息维护按照《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函[2008]82号)规定执行。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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