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2017年安徽省地税局发布的印花税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因房地产公司销售合同是房产局规定的合同版本,其中合同总价款部分中仅需房地产公司填写合同金额,无法自行注明不含税合同价与增值税金额,现我公司在销售合同正文尾页其他项中(房管局规定可自行约定的其他内容)单独注明合同不含税金额与增值税金额。以上处理,我司是否可以按照销售合同不含税金额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局是否认可?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签订的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可以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23 2008年9月的解答——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合同印花税,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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