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投资所得涉税分析

来源:财会阁 作者:财税通 人气: 时间:2023-06-27
摘要: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以前,许多企业主选择合伙企业作为拟上市公司的持股平台,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的出台,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税负比之自然人股东、有限公司股东要高,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一、转让持有的股权(股票)涉税分析:

  1.增值税: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应纳增值税=(卖出价-买入价)/1.06*0.06,例外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是购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价格,不包括买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交易费用和税费。但对于持有以下规定情形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金融商品的买出价是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增值税税负>自然人股东。

  2.所得税:

  (1)合伙企业投资转让所得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单独交税外,独资、合伙企业取得所得,个独业主和合伙企业合伙人都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

  而根据《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前一些企业主通过核定征收,把实际税负从20%或税率5%-35%直接变成几个百分点,首先是按照收益乘以“所得率”,然后再乘以税率。比如核定“所得率”为10%,然后再乘以20%的税率或5%-35%(减去速算扣除数),变成了税负2%最高3.5%,实际税负等于直接就降低了90%。

  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转让所得不允许核定征收后,其转让收益就需要按照最高税率35%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限公司投资转让所得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而有限公司再将利润分回到自然人股东时,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0%。

  (3)自然人投资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0%。

  持股平台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有限公司所得税税负>合伙企业所得税税负>自然人股东所得税税负

  二、持有股权(股票)期间的股息红利涉税分析:

  1.增值税: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持有股权(股票)期间的股息红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

  (1)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率是20%,按照所得直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没有扣除项。比如:合伙企业取得“利息、股息、红利”10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万元。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适用(财税〔2015〕101号)规定的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而有限公司再分回到自然人股东时,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0%。

  (3)自然人股东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0%。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所得税税负、有限公司所得税税负>自然人股东所得税税负

  综上可以看出,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在涉税处理上没有益处,税收负担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高,终将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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