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行政执法工作事项的通知 厦国税征[1994]5号 1994-12-05 各直属局,县、区局,对外税务分局: 为贯彻明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加强税务机关法制建设。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台法权益,促进全体干部依法办税,依率计征,行使职权。推动廉政建设,市局要求各直属局,县、区局于12月份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了解这部法律。下面将有关事项和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各局安排一天时间,集中全体干部,由市局统一派人讲解《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规定。具体日期由市局与各县区局联系商定。 二、各局要把《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有关税收政策法规与税务行政执法育机结合起来,全面开展税务执法大检查,检查内容应涉及各环节,如各局94年度以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现行税法相抵触;征税检查、案件处理、票证填写是否规范;各部门,公章在使用上是否超越规定的范围;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发票管理审核制度是否健全;资料保管建库工作是否整齐等。各局应将检查结果书面汇报于明年一月十日前报送市局复议办公室。 三、各局接到纳税人复议申请书应及时于当天转送市局复议办公室,或通知复议申请人直接至市局复议办公室中请复议。 四、自九五年起,各局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通知等,均应在发布之日起三天内,一式三份报送市局复议办公室。 五、逐步建立健全地方现时税收法规信息库,随时录入新的税收法规信息,及时把失效、废止的税收法规信息清出现时库,并将修改过的税收法规信息讯加注曲形式在法规信息库中显示出来,以保证该库的现时有效。具体建库安排,各局应于明年一月初拿出计划,报市局复议办公室备案。 以上通知希照贯彻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